母马所有权人为谁,为什么?母马的所有权人是刘某。理由: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标志,本案中王某将母马交付给了刘某,刘某即取得了母马的所有权。假设马款付清之前,母马剩下一匹小马驹,小马驹属于民法的什么物?为什么?母马产下的小马驹属于民法上“原物所生孳息”,因为小马驹为母马所生,在民法中动物出产物为产出物的孳息。
1、物权法上的纠纷处理需结合具体案情与法律规定,以下为常见纠纷类型及裁判要点归纳:恶意串通与诚信原则裁判规则:当事人恶意串通、隐瞒事实进行诉讼,违反《民法通则》第四条诚实信用原则,应承担法律责任。典型案例:勋怡公司诉瑞申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中,法院认定双方行为违法,驳回其诉讼请求。
2、物权法关于房产纠纷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:预告登记制度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合同时,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,可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。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:预告登记后,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,处分该不动产的,不发生物权效力。
3、物权确认纠纷是可以适用调解的,一般当事人受到侵害时,权利人是可以通过和解、调解、仲裁、起诉的方式来进行处理,但办理时也需要有合法的证据,这样才能获得受理,这都是有法律依据的。 物权确认纠纷不能适用调解吗?可以。
4、物权保护纠纷是指物权受到侵害时,权利人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所产生的纠纷。以下是对物权保护纠纷的详细解释:物权保护的概念 物权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,保障所有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,对其所有的财产行使占有、使用、收益、处分权利的制度。

1、综上所述,小区地面车位的归属权在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下,应归全体业主所有。这一结论不仅符合《物权法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,也在具体案例中得到了法院的确认。因此,在类似争议中,全体业主应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2、小区地面车位属于全体业主。分析说明:案件背景:在重庆市豪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豪运公司)与小区业主的争议案件中,豪运公司主张其对小区内实际建成的270个左右地面停车位拥有所有权,并计划将其部分出租。然而,业主委员会声明这些地面停车位是利用小区公共用地设立的,应归全体业主共有。
3、行政规划角度:虽然开发商是小区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,且地面停车位是开发商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,但这并不意味着地面停车位就归开发商所有。因为行政规划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业主的居住环境和权益,而地面停车位作为小区公共设施的一部分,其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全体业主的利益。
4、法律主观:小区地面停车位属于公摊的,归全体业主所有,物业只有管理权,所有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。 《物权法》第71条明确规定: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业主的专有部分所有权,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组成的复合性产权。
可以肯定丙基于善意而取得手表所有权。但此时甲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乙要求赔偿。丙是手表的所有权人,因此赠与给丁的行为有效,丁取得手表所有权。戊因违法行为,不可能取得手表所有权。此时所有权仍归丁。申,拾得遗失物,交派出所,符合物权法规定。
岳业鹏民法小案例汇总4——物权法 案例1:甲将自住房低价转让给乙,约定为孤寡老人丙设立居住权,该权利对所有受让人主张。乙将房屋转让给丁时,丙能否以居住权对抗丁?否。我国物权法未规定居住权,基于法定原则,丙无法对抗丁。但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。
本来,公示物权的方法应当具有统一性,同一类型的财产权利应当采用同样的公示方法,为了践行公示方法的统一性原则,大陆法系民法一般以登记公示不动产物权,而以占有公示动产物权。
答案:周某应当享有5间房屋的3/4权利;周某与王某共有的房产为王父的遗产份额,即5间房子的50%份额,原因当然是因为继承关系,且继承物不便于分割;在财产关系上不存在什么“所有权的义务人。。
《物权法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:“船舶、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未经登记,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二十四条规定:船舶、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未经登记,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。融资租赁物件是否也适用这条规定,如果适用,买卖不破租赁的铁律就被打破。
即使抵押,只要签了合同,未登记也只是不得对抗第三人而非没有效力,道理一样,这是物权法对比担保法的新规定。如果甲擅自转让该经营权,丙可以向购买人主张权利,购买人在知道有丙存在的情况下仍然购买,则不是善意第三人。
若租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不让房东保留钥匙的话,那么房东无权要求给予房间的钥匙;若双方约定了可以留钥匙的话,房东则可以要求拿一把房间的钥匙。 说到这个问题我想起之前看到的一个案例。
租房时,房东并非一定要拿一把房门钥匙。在租房过程中,房东和租客应当基于相互尊重和信任的原则,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。虽然房东作为房屋的所有者,对房屋有一定的管理权,但这并不意味着房东可以随意进入租客租住的房屋,尤其是在租客不同意的情况下。
不可以不给房东钥匙。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房东拥有房屋的所有权:作为房屋的所有人,房东有权要求租户在租赁期间遵守租赁协议,并有权在必要时进入房屋进行检查或维修。因此,租户在租赁期间应保持房屋的正常状态,并在房东要求时提供房屋钥匙。
从法律角度来看,租客在租赁期间拥有房屋的使用权,这意味着房屋在租赁期间应被视为租客的私人空间。因此,房东一般不应留有房屋的钥匙,除非与租客有明确的约定。